首页 >新闻资讯 >
什么情形下纳税人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?
2018-08-11浏览:0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(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)规定,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,缴纳或者解缴税款。
 
 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,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,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批准,可以延期缴纳税款,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。
 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(国务院令〔2002〕362号)规定,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:
 
  (一)因不可抗力,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,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;
 
  (二)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、社会保险费后,不足以缴纳税款的。
 
 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,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。
 
 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。
 
<< 点击返回
您可能还喜欢
挑选资质代理应该考虑的因素

资质代办公司讲述建筑工程...

专业记账企业所要具备的条件

专业代理记账营业执照的种...

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能否相互转换?

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...

联系电话:15318857727
Copyright © 商家通(山东)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
技术支持:大热网络 备案号:鲁ICP备18031507号
地址: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A座803B